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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好色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安憲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東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能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7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 年9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好色彩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28,125 元;上訴人廣東工業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133,945 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680元、107,52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