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好色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安憲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東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能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
年9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好色彩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28,125
元;上訴人廣東工業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133,945
元,分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7,680元、107,52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