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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好色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安憲 上 訴 人 廣東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能 被上訴人  成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前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啟新 被上訴人  蔡黃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0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8年10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