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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李世靜       李世忠       李世珍 上列上訴人因與上訴人鴻基畜產有限公司、顏漢宗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 佰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 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 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