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
上 訴 人 成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蔡啓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8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996,322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135,150元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