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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上 訴 人 成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蔡啓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8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996,32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