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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上 訴 人 成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蔡啓新 ○○○○○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10月2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繳納上訴費新臺幣135,150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 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今 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 ,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