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原 告 圓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原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郭瑞珍等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8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9,5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