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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原   告 圓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原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瑞珍等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8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9,5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