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林明長
喬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吉田茂精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2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32,728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155,808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各自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