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 告 瓏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泰麟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
被 告 協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賢
訴訟代理人 黃金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
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