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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   告 瓏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泰麟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律師 被   告 協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賢 訴訟代理人 黃金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 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