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 告 瓏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泰麟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
被 告 協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賢
訴訟代理人 黃金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
知。
被告應於
開庭前十五日具狀提出被告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會
計師查核報告書內
所載原告及訴外人馮孝芬之股東借款新臺幣4,
257,979元之各項目明細、匯款明細及會計憑證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