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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快好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振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3,275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1,500元/㎡×占用之土地面積49.85㎡=573,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又本件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上訴理由及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