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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菘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7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424,2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68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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