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金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菘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7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424,27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6,685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