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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廖萬亮 被 上訴人 新僑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沈喜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僑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 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 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共同將臺南市○市區○○ 段○○○○○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新市區大營285 之15號房屋所有權 全部移轉予上訴人;本院第一審核定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6,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許嘉容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