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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3號 上 訴 人 護將廣告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玲珠 上 訴 人 李林美       李育齊       李品彣       李 晉 上六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郭群裕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興南汽 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羅秀月、陳致廷、陳柔妤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載有上訴聲明之上訴狀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羅秀月、陳致 廷、陳柔妤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及上訴金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並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有明確上 訴金額之上訴聲明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