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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喬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宙 代 理 人 董東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 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2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 告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06 年7 月15日太平洋日報,茲申報 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狀請鈞院准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 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29 號裁定 公示催告6 個月,並於106 年7 月15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 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為證,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 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 107 年1 月1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 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票日或到期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路明汽車 │元大商業銀行│喬聿貿易股│106 年6 月30日│12,600元 │AG0000000 │ │ │玻璃行謝金麟│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府東分行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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