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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李旺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 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0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9日屆滿(4月4日至8日為假 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6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 │ │ │ ├──┼────────┼────────┼─────┼──────┼─────────┼─────┼──┤ │001 │鳳鳴廣告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李旺津 │106年9月30日│45,000元 │HA0000000 │ │ │ │蔣小萌 │新營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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