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9 號
聲 請 人 帝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貞光
代 理 人 張嘉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
6年8、9月間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5 9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問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359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問已於107 年4 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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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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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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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楊
適賓│玉山商業銀行│106 年8 月4 日│160,000 元│AK0000000 │
│ │ │金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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