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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益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欽 代 理 人 彭士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05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7年5月1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東林興業有限│台灣中小企業│益材木業有限公司│106年10月31日 │326,208元 │AF0000000 │ │ │公司陳伯宗 │銀行善化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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