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益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國欽
代 理 人 彭士安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05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7年5月1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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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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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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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林興業有限│台灣中小企業│益材木業有限公司│106年10月31日 │326,208元 │AF0000000 │
│ │公司陳伯宗 │銀行善化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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