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莊財旺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7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12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
催字第412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 年11
月17日刊登該裁定於中華日報,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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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好峯貿易有限公司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莊財旺│106年10月31日 │600,000元 │AG0000000 │
│ │月霞 │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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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