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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昇高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水天 代 理 人 蔡李淑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 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17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6 年11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1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經聲請人於106 年11月24日刊登新 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7 年5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53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001 │昇高實業廠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吉甲塑膠企業社 │106年11月12日 │200,555元 │0000000 │ │ │公司蔡水天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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