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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鋐聯昇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達 訴訟代理人 林佳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2月2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 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 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7月12 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月12日屆滿, 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連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鋐聯昇模具有限公司│106年8月25日│258,000元 │AF0000000 │ │ │司楊竣傑 │德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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