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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新豐混凝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亨 代 理 人 韓靖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乙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428 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6 年12月2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 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 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 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 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6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 │峻達營造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 106年9月30日 │ 503,838元 │ 0000000 │ │ │王健四 │白河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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