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新豐混凝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奕亨
代 理 人 韓靖騰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乙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428 號
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6 年12月2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
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
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前揭公示催告事
件卷宗審核無誤。
是以,上開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
期間既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
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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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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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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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峻達營造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 106年9月30日 │ 503,838元 │ 0000000 │
│ │王健四 │白河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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