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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敏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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