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敏調 訴訟代理人 黃脩雯       廖格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37號裁定公告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及刊登廣告證 明單影本各1份為證,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 06年11月29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6年12月7日 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催 字第437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72號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 │1 │鑫鉝鋁業股份有│聯邦商業銀│臺灣福田汽車│106年11月2日│100,000元 │UA0000000 │ │ │限公司蔡增溢 │行台南分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2 │鑫鉝鋁業股份有│聯邦商業銀│臺灣福田汽車│106年11月2日│100,000元 │UA0000000 │ │ │限公司蔡增溢 │行台南分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