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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于生齒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8月2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66號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 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 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2 月22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6月22日屆 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世鑫粉末混合科技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于生齒輪有限公司│106年11月30日 │14,730元 │AF0000000 │ │ │限公司鄭錦賜 │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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