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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朱怡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9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7年2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90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7年2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7年8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29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學盛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嘉勝企業社│107年1月30日 │62,265元 │NG0000000 │ │ │ │新營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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