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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辛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珠 訴訟代理人 楊嵐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 催字第4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 年2 月 10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4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星財科技有限│台灣中小企業│辛宇實業有限公司│106年5月1日 │9,555元 │AE0000000 │ │ │公司洪天然 │銀行開元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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