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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源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業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在案,現因申報權 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106年12月12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107年6月1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54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長渼開發股│合作金庫商│源正建築物│106年11月30日 │5,250元 │MY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開元│公共安全檢│ │ │ │ │ │ │分行 │查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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