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源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文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
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業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15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在案,現因申報權
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
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106年12月12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107年6月1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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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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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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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長渼開發股│合作金庫商│源正建築物│106年11月30日 │5,250元 │MY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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