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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請人 邱韋平即韋柏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 ,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3月23日刊 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9月23日屆滿,期間 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65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001 │大楙工程事業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歸仁分行│韋柏工程行│民國107年3月5日 │新臺幣150,000元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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