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蔡方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 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7 年2 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2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經聲請人於107 年2 月28日刊登新聞 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申報期間已於107 年8 月2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279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 ├──┼──────────────┼──────────┼───┼────┤ │0001│豐新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0000~ │120 │120000 │ │ │ │101-ND-0000000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