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蔡方瑜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
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2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7 年2 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2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經聲請人於107 年2 月28日刊登新聞
紙,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附卷
可佐,並經本院
依職權
調閱
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申報期間已於107 年8 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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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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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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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豐新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0000~ │120 │120000 │
│ │ │101-ND-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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