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東洋合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栢源
代 理 人 詹喻評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6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7年2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
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7年2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
無訛。
㈡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7年8月1
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81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詠益自動化設備│華南商業銀│東洋合成股│106年11月30日 │9,072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周麗美│行新營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