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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翰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琬薇 訴訟代理人 吳財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 ,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3月31日刊 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9月30日屆滿,期間 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84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通國防護裝備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中華路│翰享實業股份有限公│107年2月28日 │651,096元 │MN0000000 │ │ │限公司 │分行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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