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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林秋蓉 代 理 人 李維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106年7月22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完畢。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 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月2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書記官 陳杰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駿新企業有限公司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開│106年3月31日 │8,100元 │AF0000000 │ │ │ │雅祺 │元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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