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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愛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達 代 理 人 符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2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 民國107年4月27日皇家時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4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7年4月27日刊登新聞紙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07年10月29日屆滿(期間末 日107年10月27日及次日均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 01 │民倉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年3月31日│ 30,267元 │0000000 │ │ │黃復生 │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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