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陳俊圖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2號
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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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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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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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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