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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詠昇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 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6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7 年5 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經聲請人於107 年5 月24日刊登新 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7 年11月26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7 年 11月24日週六為假日,延至假日之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328 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 │001 │詠昇電機工業股份有│台灣企銀安平分行 │右盛行 │107年3月31日 │59,221元 │AG0000000 │ │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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