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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金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水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158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6 年6 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 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 間既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001 │虹鋁興業有限│陽信商業銀行 │金智有限公司│ 106年1月31日 │ 35,500元 │AE0000000 │ │ │公司王聰河 │永康簡易型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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