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松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敏雄
訴訟代理人 陳宏榜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84號
裁定公告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
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7日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後,聲請人於106年8月30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
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等情,業
據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9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南寶樹脂化學工│華南商業銀│松岱實業股│106年3月1日 │69,293元 │0000000 │
│ │廠股份有限公司│行麻豆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