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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鳳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隆 代 理 人 鄭愛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106年9月19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完畢。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 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3月1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凱士士企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鳳榮企業股份有限公│106年8月31日 │473,813元 │0000000 │ │ │公司邱俊雄 │行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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