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鳳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福隆
代 理 人 鄭愛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21號
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106年9月19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完畢。現申報
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除權
判決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卷審認
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
可稽。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3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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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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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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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凱士士企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鳳榮企業股份有限公│106年8月31日 │473,813元 │0000000 │
│ │公司邱俊雄 │行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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