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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綺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玉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3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6年9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33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6年9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 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1 │南勝企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綺展國際有限公司│106年9月1日 │319,179元 │JD0000000 │ │ │限公司簡翠徵 │行仁德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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