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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信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玉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28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9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 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7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甫源企業社 │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信邑國際有限公司 │106年8月30日 │401,935元 │JA0000000 │ │ │ │ │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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