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開弘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健雄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
失而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2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6年9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相符,可信為真。而聲請人於106年9月19日刊登新聞紙
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3月1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
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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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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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廚小吃 │陽信商業銀行│開弘有限公司│106年8月16日│ 6,300元 │AE0000000 │
│李錦 │中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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