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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德鑫精密挾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萬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7月 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6年7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7年1月1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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