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德鑫精密挾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萬龍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6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7月
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6年7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7年1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