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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德鑫精密挾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萬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增列本件之附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漏未記載附表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允穩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德鑫精密狹│106年2月25日│125,696元 │ZE0000000 │ │ │司楊詠晴 │銀行成功分行│具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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