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德鑫精密挾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萬龍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增列
本件之附表。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漏未記載附表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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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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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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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允穩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德鑫精密狹│106年2月25日│125,696元 │ZE0000000 │
│ │司楊詠晴 │銀行成功分行│具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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