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廣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伯洲
代 理 人 劉慶明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2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231 號
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
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
查,
上開聲請意旨,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為證,並經
本院
依職權調閱
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
是以,上
開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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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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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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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和文輪胎行 │臺灣土地銀行│ 106年6月30日 │ 214,300元 │ 0000000 │
│ │ │北台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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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榮隆國際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 106年6月25日 │ 339,400元 │ 0000000 │
│ │陳永華 │銀行善化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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