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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9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廣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洲 代 理 人 劉慶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2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231 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 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 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9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 │和文輪胎行 │臺灣土地銀行│ 106年6月30日 │ 214,300元 │ 0000000 │ │ │ │北台南分行 │ │ │ │ ├─┼────────┼──────┼───────┼──────┼─────┤ │2 │榮隆國際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 106年6月25日 │ 339,400元 │ 0000000 │ │ │陳永華 │銀行善化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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