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李文傑即汪瑞玲之
繼承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60號
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7月26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7年1月2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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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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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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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永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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