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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李文傑即汪瑞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60號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7月26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7年1月2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94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永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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