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楊𤆬治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張能祥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能祥(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臺南市○○區○○
里○○路○○○號)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張能祥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之子張能祥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在
前往遠洋漁船作業之運搬船航行途中不幸落海失蹤,
迄今已
逾7年,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為
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
告
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其生存,亦無失蹤人之信息,
爰
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對失蹤人張能祥為
死亡宣告等語。
二、
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
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
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
(一)
本件聲請人之子張能祥於101年10月30日在前往遠洋漁船作
業之運搬船航行途中落海失蹤,迄今生死不明乙節,
業據聲
請人提出
戶籍謄本、日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說明書、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
表等件供參,且據證人即聲請人之女張秀慈到庭證述
綦詳,
並有本院
依職權所調取失蹤人張能祥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
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健保
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102年至
107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
可稽,
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聲請人前聲請本院為死亡之公
示催告,本院於109年1月16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
公告處,現本件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
,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得於張
能祥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二)查張能祥自101年10月30日失蹤,計至108年10月30日屆滿7
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
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