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保險小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晨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心茹
被
上訴人 吳嘉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
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107年度南保險小
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得上訴或
抗告於管轄之地
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
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
令」,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436條之25、第468條分
別定有明文。茲因上訴狀內已載明以原審
判決違背法令為上
訴理由,故
本件上訴程序要件
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先予
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
上訴意旨略以:「一、被上訴人違反告知義務之事實,有…
…協調會議紀錄……如果被上訴人未承認其違反告知義務…
…豈有可能退還已受領之佣金。原判決僅以未勾選調解成立
或不成立,驟認上訴人未舉證有關被上訴人違反告知義務之
事實,
顯有疏誤。二、上訴人於
支付命令聲請狀已載明請求
依據為業務
承攬合約書第六條……原判決卻以上訴人之請求
不符合業務承攬合約書第3條第3項之規定而駁回,認事用法
顯有可議。三、為證明……等事實,請……函查下列事項…
…四、綜上,原判決認事用法均有可議,請……廢棄原判決
」(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7頁)
云云。
並聲明:「一、原判
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2,166元,及自支
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5頁)。
二、
經查:
㈠上訴人為證明被上訴人違反告知義務之事實,雖已提出
申訴
案協調會會議紀錄影本1份為證(見司促卷內聲證3),
惟該
紀錄內容即「⒈業務員未說明投資配置。⒉業務員僅說明保
險成本微調,未告知實際金額。」係記載「其他(內容或爭
點如下)」欄位裡,從文義上來看,該紀錄內容應屬協調時
所討論之內容或爭點,自難據以認定被上訴人於協調時已承
認有違反告知義務之事實。至於被上訴人願意退還已受領佣
金之原因有多種可能,非以被上訴人承認有違反告知義務之
事實為限,當亦不能因此率認被上訴人已承認有違反告知義
務之事實。原判決以上訴人未提出其他證明,認上訴人未能
舉證證明其主張事實為真,尚無違誤。
㈡上訴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內固已記載:「其所領之佣酬,
債
務人應悉數繳還……業務承攬合約第三條……
債權人應依約
給付債務人之
報酬,債務人同意如有對甲方應付之損害賠償
及其他債務,
債權人得以行使抵銷權。抵銷之金額若有不足
以清償時,債權人仍得繼續追償至足額為止……業務承攬合
約第六條」(見司促卷內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等語,然上
訴人經原審法官詢問時稱:「(本件原告之
請求權基礎為何
?)業務承攬合約書第3條第3項」(見原審卷第52頁)而確
認其
請求權基礎,則原判決依上訴人主張之依據(即業務承
攬合約書第3條第3項)作為認定其請求有無理由之基礎,自
無違誤。
三、從而,原判決依其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不能證明被上訴人
有違反告知義務之事實,據以
適用法律,並無違法之處。上
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事,求予廢棄改判,為
無理由,
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又原判決既無違背法令
,上訴人於第二審聲請調查證據,即無調查之必要,
附此敘
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
第2款、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9條第1項、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