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彪仕醫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宗秀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陳思紐律師
鄭淵基律師
張嘉琪律師
被
上訴人 劉蔡惠華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