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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華春育樂有限公司       永華春天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蒲宣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榮宗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5,727 元及352,8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及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