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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他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他字第97號 原   告 即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侯新全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晏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仲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應徵 收之訴訟費用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確定並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即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即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參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規定甚明。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 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 確定之;而依此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同法第91條第1、3 項規定即明。而法院依職權向應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費用之 裁定,亦屬確定費用額之程序,自應類推用前開規定加計 利息。 二、經查: ㈠本件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本院民國106年8月28 日106年度救字第110號民事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此事 件先經本院107年3月27日106年度勞訴字第65號民事判決原 告之訴駁回,並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原告就其第一 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 年11月15日107年度勞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其上訴部分有理 由而將第一審判決部分廢棄改判,其餘上訴駁回,並諭知廢 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被告)負擔, 其餘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後被告就其 第二審敗訴部分亦全部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108年3月6 日108年度台上字第394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確定,並諭知第 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被告)負擔。前述事實,業經本 院司法事務官調閱歷審裁判查核無誤。 ㈡原告起訴時係併為財產權上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工 資、少領之失業給付與提繳勞工退休金)及財產權上請求 (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中財產權上請求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3,3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預納裁判費9,800元;非財產權上請求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預納裁判費3,000元,故 共應預納第一審裁判費12,800元。而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時 ,因其請求全部遭第一審判決駁回,故就前述起訴請求內容 全部提起上訴,則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預納第二審裁 判費為19,200元。上開事項,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取全部 訴訟卷宗查證無訛。前述本應由原告預納之第一、二審訴訟 費用,均因訴訟救助而暫免預納。則依歷審裁判主文關於訴 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兩造就前述暫免預納之訴訟費 用,各應負擔之金額即如附表所示。 ㈢依附表所示,原告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8元、第二審 訴訟費用為11元,合計為19元。被告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 用,關於財產權上請求部分為9,792元、非財產權上請求部 分為3,000元,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財產權上請 求部分為14,689元、非財產權上請求部分為4,500元,以上 四筆合計為31,981元。則本件原告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之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即應由兩造各依上述合計金額負擔, 裁定兩造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蕭伊舒 ┌───────────────────────────────┐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 │訴訟費用│項 目│ 金 額 │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 │審級 │ │(新臺幣)│ │ ├────┼───┼────┼─────────────────┤ │第 一 審│裁判費│12,800元│⑴關於財產權上請求,其訴訟標的金額│ │訴訟費用│ │ │ 為893,312元,應徵訴訟費用9,800元│ │ │ │ │ 。因請求金額中之892,618元經第二 │ │ │ │ │ 審判決原告勝訴並諭知此部分訴訟費│ │ │ │ │ 用由被告負擔確定,故被告就此筆訴│ │ │ │ │ 訟費用應負擔之金額為9,792元(計 │ │ │ │ │ 算式:9,800元×892,618元/893,312│ │ │ │ │ 元≒9,7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其餘部分經第一審判決原告敗訴並│ │ │ │ │ 諭知該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確定│ │ │ │ │ ,故原告就此部分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 │ │ │ 為8元。 │ │ │ │ │⑵關於非財產權上請求經第二審判決原│ │ │ │ │ 告勝訴並諭知此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 │ │ │ │ 負擔確定,故此部分被告應負擔之訴│ │ │ │ │ 訟費用為3,000元。 │ ├────┼───┼────┼─────────────────┤ │第 二 審│裁判費│19,200元│⑴關於財產權上請求之上訴,其上訴標│ │訴訟費用│ │ │ 的金額為893,312元,應徵訴訟費用 │ │ │ │ │ 14,700元。請求金額中之892,618元 │ │ │ │ │ 經第二審判決原告勝訴並諭知此部分│ │ │ │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故被告就│ │ │ │ │ 此筆訴訟費用應負擔之金額為14,689│ │ │ │ │ 元(計算式:14,700元×892,618元 │ │ │ │ │ /893,312元≒14,689元)(元以下四│ │ │ │ │ 捨五入);其餘部分經第二審判決上│ │ │ │ │ 訴駁回並諭知該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 │ │ │ │ 由原告負擔確定,故原告就上訴駁回│ │ │ │ │ 部分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1元。 │ │ │ │ │⑵關於非財產權上請求經第二審判決原│ │ │ │ │ 告勝訴並諭知此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 │ │ │ │ 負擔確定,故此部分被告應負擔之訴│ │ │ │ │ 訟費用為4,5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