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他字第97號
原 告
即
上訴人
即被
上訴人 侯新全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晏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仲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應徵
收之
訴訟費用由本院
司法事務官依職權確定並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即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即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參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
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
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規定甚明。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
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
聲請以裁定
確定之;而依此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同法第91條第1、3
項規定即明。而法院依職權向應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費用之
裁定,亦屬確定費用額之程序,自應類推
適用前開規定加計
利息。
二、
經查:
㈠
本件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前經本院民國106年8月28
日106年度救字第110號民事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此事
件先經本院107年3月27日106年度
勞訴字第65號民事判決
原
告之訴駁回,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嗣原告就其第一
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
年11月15日107年度勞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其上訴部分有理
由而將第一審判決部分廢棄改判,其餘
上訴駁回,並諭知廢
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被告)負擔,
其餘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後被告就其
第二審敗訴部分亦全部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108年3月6
日108年度
台上字第394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確定,並諭知第
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被告)負擔。前述事實,業經本
院司法事務官調閱歷審裁判查核無誤。
㈡原告起訴時係併為財產權上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工
資、少領之失業給付與提繳勞工退休金)及
非財產權上請求
(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中財產權上請求之
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3,3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預納裁判費9,800元;非財產權上請求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預納裁判費3,000元,故
共應預納第一審裁判費12,800元。而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時
,因其請求全部遭第一審判決駁回,故就前述起訴請求內容
全部提起上訴,則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預納第二審裁
判費為19,200元。
上開事項,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取全部
訴訟卷宗查證
無訛。前述本應由原告預納之第一、二審訴訟
費用,均因訴訟救助而暫免預納。則依歷審裁判主文關於訴
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
兩造就前述暫免預納之訴訟費
用,各應負擔之金額即如附表所示。
㈢依附表所示,原告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8元、第二審
訴訟費用為11元,合計為19元。被告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
用,關於財產權上請求部分為9,792元、非財產權上請求部
分為3,000元,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財產權上請
求部分為14,689元、非財產權上請求部分為4,500元,以上
四筆合計為31,981元。則本件原告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之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即應由兩造各依上述合計金額負擔,
爰裁定兩造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
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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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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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項 目│ 金 額 │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
│審級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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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審│裁判費│12,800元│⑴關於財產權上請求,其訴訟標的金額│
│訴訟費用│ │ │ 為893,312元,應徵訴訟費用9,800元│
│ │ │ │ 。因請求金額中之892,618元經第二 │
│ │ │ │ 審判決原告勝訴並諭知此部分訴訟費│
│ │ │ │ 用由被告負擔確定,故被告就此筆訴│
│ │ │ │ 訟費用應負擔之金額為9,792元(計 │
│ │ │ │ 算式:9,800元×892,618元/893,312│
│ │ │ │ 元≒9,7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其餘部分經第一審判決原告敗訴並│
│ │ │ │ 諭知該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確定│
│ │ │ │ ,故原告就此部分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 │ │ │ 為8元。 │
│ │ │ │⑵關於非財產權上請求經第二審判決原│
│ │ │ │ 告勝訴並諭知此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
│ │ │ │ 負擔確定,故此部分被告應負擔之訴│
│ │ │ │ 訟費用為3,000元。 │
├────┼───┼────┼─────────────────┤
│第 二 審│裁判費│19,200元│⑴關於財產權上請求之上訴,其上訴標│
│訴訟費用│ │ │ 的金額為893,312元,應徵訴訟費用 │
│ │ │ │ 14,700元。請求金額中之892,618元 │
│ │ │ │ 經第二審判決原告勝訴並諭知此部分│
│ │ │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故被告就│
│ │ │ │ 此筆訴訟費用應負擔之金額為14,689│
│ │ │ │ 元(計算式:14,700元×892,618元 │
│ │ │ │ /893,312元≒14,689元)(元以下四│
│ │ │ │ 捨五入);其餘部分經第二審判決上│
│ │ │ │ 訴駁回並諭知該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
│ │ │ │ 由原告負擔確定,故原告就上訴駁回│
│ │ │ │ 部分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1元。 │
│ │ │ │⑵關於非財產權上請求經第二審判決原│
│ │ │ │ 告勝訴並諭知此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
│ │ │ │ 負擔確定,故此部分被告應負擔之訴│
│ │ │ │ 訟費用為4,500元。 │
└────┴───┴────┴─────────────────┘